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进行财产保全裁定的规定 |
【法规标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进行财产保全裁定的规定
【发文字号】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9号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1.11.26
【实施日期】2001.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全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进行财产保全裁定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79号)
经商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需要对专利申请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财
产保全民事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按如下规定办理:
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在保全期限内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如果期限届满仍
然需要对该专利申请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重
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人民法院自动解除对该专利申请权的财产保全,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恢复该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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