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 |
【法规标题】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
【发文字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26号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3.01.10
【实施日期】2003.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全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
(第26号)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8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特制定《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一月十日
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适用办法
任何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自优先权日起算20个月的期限在2003年2月1日当日或者之后届满,并且申请人届时尚未完成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均适用2002年12月28日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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