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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的函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的函(1995.07.06)
【发文字号】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1995.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权公司著作权纠纷案的函
                  (1995年7月6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年3月27日关于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不听劝阻,执意拍卖假冒他人署名美术作品的行为,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因此,同意你院提出的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两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民事责任的意见。赔偿损失的范围和数额,应根据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全部实际损失,以及本案的综合情况予以确定。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还应当予以民事制裁。赔偿的数额和民事制裁的具体方式由你院研究决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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